野生动物保护|“飞羽黔行”爱鸟护鸟行动(七)

发布日期:2025-09-18 02:38    点击次数:103

飞羽欣赏

法 律 红 线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 因科学研究、人工繁育、公众展示展演、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,保证可追溯,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发布于:北京市